| 案号 | 案由 | |||
| 当事人 | ||||
| 告知事项 |
1.为便于当事人及时收到人民法院诉讼文书,保证诉讼程序顺利进行,当事人应当如实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或电子送达方式。代理人签署本确认书,视为所代理的当事人进行确认。 2.为提高送达效率,在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,人民法院将优先采用电子方式送达,判决书、裁定书、调解书可以同时线下送达。无论是否接受电子送达,均应提供联系手机号码。 3.确认的送达地址或电子送达方式适用于一审、二审、审判监督、执行程序。如有变更,应当及时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变更后的送达地址或电子送达方式。 4.如果提供的地址或联系方式不确切,或者不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或联系方式,使诉讼文书无法送达或未及时送达,当事人将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。 5.在诉讼程序结束后及执行阶段,我院将直接转账方式退还和支付诉讼费、执行款、暂存款(以下简称相关款项);为便于当事人及时接收人民法院转账的相关款项,当事人应当如实提供其银行账号,如账号变更的,及时告知本院。当事人因提供账号错误或未及时告知变更账号造成错误转账的,责任自负。 6.当事人提供的银行账号必须是借记卡、存折必须是个人结算户,贷记卡、定期存折、个人储蓄户不能支付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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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送达地址 及方式 |
收件人 | 与当事人关系 | ☐本人 ☐代理人 | |
| 证件类型 | 证件号码 | |||
| 电子送达方式 |
是否接受电子送达:☐是 ☐否
☐手机(电子送达必选):
☐移动微法院(请先扫码认证)
☐诉讼服务平台 / 电子送达平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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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裁判文书 送达方式 |
☐电子送达 ☐线下送达(可多选) | |||
| 邮寄地址 | ||||
| 手机号码 (必填) |
邮编 | |||
| 银行账号 | 开户名称 | |||
| 开户银行 | ||||
| 开户账号 | ||||
| 受送达人 确认 |
我已阅读(听明白)本确认书的告知事项,提供了上栏送达地址、领(退)款账户和联系方式,确认了上栏送达方式,并保证所提供的各项内容是正确的、有效的。如在诉讼过程中送达地址、领(退)款账户或联系方式发生变化,将及时通知法院。
受送达人(签名或者盖章)
年 月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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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备注 | ||||
| 法院工作 人员签名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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